德国集体合同”法规性效力”与”债权性效力”之研究
德国集体合同”法规性效力”与”债权性效力”的区分理论奠定了德国集体劳动法的理论基础,对我国集体合同理论的系统建构有重要参考价值.集体合同”债权性效力”的理论根源是集体合同的私法性质.德国法在确认集体合同的私法效力后,又根据社会自治理念引入了团体理论,将集体合同中规范个别劳动关系的部分视为自动进入的”规范性”内容,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不同于私法释义学的集体合同效力理论,并得到了宪法的保障.相比之下,我国集体合同效力的相关立法忽视对个人自由保障的私法自治理念,又缺乏社会自治理论的支撑,具有重大理论缺陷,亟须完善.
集体合同、团体理论、”法规性效力”、”债权性效力”、社会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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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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