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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8条之理解与完善——兼论我国货币保管合同的民商分立

引用
民法学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8条的规定普遍存在误解.该条规定所针对的并非货币的消费保管,最多只能是混藏保管.这种立法模式存在诸多缺陷.我国合同立法应区别对待货币的民事保管与商事保管.对于民事保管,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即依合同约定来判断货币保管是否为消费保管;在此基础上适当兼顾保管效率,依合同的约定判断是否为混藏保管.对于商事保管,除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货币保管以促进货币融通为立法目的外,其他营业中产生的货币保管应以货币财产之安全为最高价值目标,规定此类货币保管为混藏保管,保管人不可使用其所保管货币,但可就替代物负返还义务.

货币、保管合同、混藏保管、消费保管、民事保管、商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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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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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

1672-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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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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