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行政立法权的合法性危机及其出路
虽然行政立法构成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但税收行政立法行为与税收行政立法授权同时出现了合法性危机.前者表现为有相当一部分税收行政立法的法律依据不明确,有明显的越权立法之嫌疑、特别授权立法违反<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的要求、部分税收立法的内容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后者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授权”缺乏宪法或法律依据等.我国税收立法合法化改革的主要途径是税收立法权的合理回归,即建立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税收立法为主、以行政机关的税收立法为辅的税收立法新格局.这一新的税收立法格局既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符合我国税收立法的现实.
税收、行政立法、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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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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