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环境监管者:立法缺失及制度构建
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执法力度不强,甚至出现了甘当污染企业"保护伞"、决策导致环境破坏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监管者监管之法",并在此基础上设立的以区域管理为主的环境管理体制和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监管机制.另外,由于缺乏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市场机制的缺位、公众参与的不足,因此地方政府在追求国民生产总值增长过程中容易和企业达成一致,牺牲环境保护的公共职能.为此,立法者必须重新审视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努力完善"监管监管者之法".
环境保护、环境监管、环境保护执法、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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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6&ZD034
200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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