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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圈架构下的立法主体模式探究

引用
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城市圈如雨后春笋般地兴起,但在发展中也存在诸多问题.而城市圈有序、协调的发展需要统一的法制平台,其立法主体的确立无疑是首要问题.由于城市圈的组成迥异,因此在实践中难以形成统一的立法主体模式,各城市圈事实上也存在多种立法主体模式可供选择.在尚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如法制统一、行政区划稳定、互利共赢、立法资源效益原则,在选择区域上级主导立法模式的前提下予以适度改造,以促进城市圈良性有序的发展.

城市圈、立法主体、模式、区域上级主导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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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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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

1672-0393

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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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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