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构:两大法系公司检查人选任制度及其借鉴
检查人选任制度不仅是实现公司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公司外部监督的重要手段.大陆法系奉行的私法选任检查人与司法选任检查人并存模式与英美法系实行的行政选任检查人模式在制度构造、价值理念和制度实效上既有区别,又有异曲同工之处.从建构股东知情权规则体系、完善公司外部监督和保护少数股东权利的角度出发,我国公司法都有必要选择性地借鉴大陆法系的检查人选任制度.
检查人选任、模式选择、公司外部监督、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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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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