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规则中的”交付主义”模式之质疑——以我国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对接为切入点
长期以来,我国学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风险负担规则采用的是”交付主义”模式.这一误解的根源在于法学界对风险的基本概念界定出现错误,脱离了社会的一般观念,且对外国相关法律的理解亦存在误区,从而有关研究及立法偏离了正确方向.这一误解的直接后果就是”合法”地剥夺了买房人的抗辩权,增大了买方无条件付款的义务,造成了责任分担的不公平.因此,我们应还风险之原貌,重新复活”所有权主义”模式,废止相关司法解释中的不合理规定,并以此促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和谐衔接.
风险、风险负担、”交付主义”模式、”所有权主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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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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