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民法构造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但从传统民法学角度来看,农民”集体”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故应立足于我国所处的时空环境,依照民事主体的内涵对其进行充实,使其符合民事主体的特性.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来看,农民集体明显不属于自然人和国家,同时也与非法人团体的制度属性相悖.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环境和发展趋势出发,对农民集体予以法人制改造是一条现实路径.而将其以股份合作社法人的形式进行构造不仅具有历史基础、宪法依据和现实经验,且对相关制度的完善尤其具有优势.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民事主体、股份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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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05JZD0005
2009-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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