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话语的均衡实践——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
法律体系概念本身就是一种均衡的话语结构,只有在广义的均衡法律体系概念语境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话语结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协调和统一."中国特色"的民族主义法理应当取法现代性的公民国家建设,围绕法律的历史体系发挥其话语功能;"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法理应当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为准,抓住法律的价值体系做好文章;"法律体系"的建构主义法理应当效法德国"潘德克顿"法学原则,以法律的规范体系建构为核心基点.三者均衡的关键在于社会主义法治历史经验、价值理念及规范内容有机整合于法律体系的动态实践之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话语结构、民族主义法理、社会主义法理、构建主义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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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8JC820037
2009-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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