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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中的”谋取”新解——基于”不确定利益”理论的分析

引用
长期以来,由于刑法学界对贿赂犯罪中”谋取”的理解存在重大的分歧,因此,导致司法实务部门在对贿赂犯罪中”谋取”的认定上各行其是.其实只要我们以”不确定利益”理论为背景来理解贿赂犯罪中的”谋取”行为,贿赂犯罪的认定问题并不难解决.当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不确定利益”时,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将”谋取”区分为初始性”谋取”、维持性”谋取”与扩展性”谋取”.与此相对应,受贿罪中的”谋取”可区分为初始性”给予”、维持性”给予”与扩展性”给予”.借用”不确定利益”理论既有利于揭示维持性”谋取”这一”谋取”类型的本质,又有利于实现统一理解刑法中”谋取”含义的目标.

不正当利益、不确定利益、”谋取”行为、行贿罪、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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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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