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律行为理论的现代改造及体系重构——从”权利行为”到”关系行为”
源自近代德国民法的法律行为概念原本为”权利行为”.作为民法总则一般概念的法律行为,无法涵摄债权行为之外其他具体法律行为.直接以”法律关系”作为客体的表意行为就是”关系行为”.”关系行为”概念可以补正传统法律行为理论的逻辑缺陷,并可据此建立逻辑体系完整的现代法律行为类型之二元体系.
法律行为、”权利行为”、法律关系、”关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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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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