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交易所法律性质之重塑——兼论证券交易所互助化与非互助化的取舍
我国有不少学者主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做法,改革我国现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制属性并进行公司化改革.但是,以政府主导为特点的我国证券交易所和以市场需求为主导的发达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在历史背景、作用及地位等各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这使得我国证券交易所从来就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会员制交易所.因此,以非互助化为特点的公司制并不是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最优选择;相反,在处于新兴市场加转轨特征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下,以互助化为特点的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交易所仍是我国证券法律体系和证券监管实践所应尽力追求的目标.
证券交易所、法律性质、互助化、非互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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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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