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实之物"到"民法之物"——海域物权的形成机理及规范解读
我国物权法消解了法观念、法技术与法制度等障碍性因素,在人类法制史上首创海域物权制度,使得近海海域从"事实之物"嬗变为"民法之物".海域物权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固然受到传统观念的抗拒,但用海者对排他性权利的利益诉求,又使之在实践中逐步生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3条应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矛盾突出的海域承包合同问题应结合历史因素作个案衡量.
海域、物权、不动产、海域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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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7CFX016
2008-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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