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航空人身侵权赔偿中的”过失”
在严格责任备受航空风险损害赔偿的青睐时,”过失”并没有被彻底抛弃.无论是在<华沙公约>还是<蒙特利尔公约>中,”过失”仍有牢固的地位.在航空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中,侵权人”过失”存在的法理基础即是其对相关人员所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实践中发生的”劫机事件”、”经济舱综合征”和”飞机的疲劳损害”都应视为航空承运人的过失责任.对于”过失”的界定,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确立了”违法视为过失”、”事实自证规则”、”成本-效益原则”和”信赖原则”等判断标准.这对于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航空法、人身损害赔偿、过失、注意义务、事实自证、信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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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6SFB2044
2008-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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