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概念多元论:一个虚幻的功能诉求——关于犯罪概念理论的系统反思
犯罪是一种需要具体把握的价值判断,并不存在一个规范评价之外本体论上的共同本质.期待用一个”实质的犯罪概念”发挥立法评价功能是不可能的.犯罪圈的合理划定在刑法学上应归属于刑法功能的范畴.一个可以准确定义的犯罪概念只能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律上的犯罪概念绝不仅仅是形式的,既不存在”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之分,也不存在”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之别.刑事违法本身就包含实质性价值判断.在刑法以制定法为唯一法源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二分的刑事法体制下,一个被赋予了诉讼法内涵的犯罪概念是不成立的.”犯罪”在犯罪学中是一个以法定犯罪为基础、只具有模糊指向性的”类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犯罪本质、价值判断、法益、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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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8-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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