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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著作权法与合同法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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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网络技术使信息利用突破了传统的著作权交易模式,为实现对信息性权利的保护,权利人开始运用许可合同来取代著作权法的功能.但是,”私人造法”的兴起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的消亡,著作权法在实现公共利益方面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可以借鏊民法中任意性条款与强制性条款的划分,以是否涉及市场利益为标准,将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条款分为”消除市场失灵”之限制条款与”促进基本自由”之限制条款,以此界定合同法与著作权法的效力位阶.从具体立法上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回应网络时代的信息交易问题:一是构建交易平台;二是完善交易规则.

著作权法、合同法、信息产权、许可合同、权利限制条款

25

D9(法律)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04JZD0016

2008-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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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0393

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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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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