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股权激励的本土创新——股权分置改革视野下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的股权激励始于股权分置改革.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股权激励虽有规定,但我国的股权激励总体上表现出"以规章主导改革"的制度供给模式.此种模式不仅影响到法制的统一性及协调发展,而且对统一的资本市场实践无益.因此,应通过立法创新、完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应规定、制订股权激励单行条例等来重构我国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使股权激励的负效应减至最低,实现效率最大化与公平价值的双赢.
股权分置改革、股权激励、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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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06YG03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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