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信息义务致损的民事救济——从德国法与英美法之比较展开讨论
违反信息义务可以导致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后果.德国法主要依赖扩张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来解决这一问题.这种途径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英美法主要依据侵权法来救济违反信息义务中的受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仿效德国法规定了缔约上过失制度,结合其他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基本上解决了合同中违反信息义务造成损失的救济问题.但我国现行法对没有交易关系的第三人违反信息义务该如何处理,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在未来立法中是否规定不实表示这一具体侵权行为类型,取决于未来民法典中合同法部分是否保留缔约上过失制度.
信息义务、缔约上过失、合同责任、不实表示、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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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8-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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