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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全面的证明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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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更不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类概念与种概念的关系.应该建立全面的证明责任体系,打破自古以来"一责独秀"的局面.全面的证明责任体系包括侦查机关的取证责任,诉讼一方或双方的举证责任以及审判机关的审证责任.每一种特殊的证明责任类型都有其自身的内在根源、外在条件、主体和基本内容.

证明责任、取证责任、举证责任、审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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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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