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业单位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学校为研究范例
在我国法人制度中,”事业单位”是比较具有中国特色的类型,而学校则是其典型代表.学校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性质的界定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学校在性质上应是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公法法人.学校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对辅助人的责任和机关责任以及对未成年人的监督责任.同时,基于公法法人的特殊性质,我国法律应当规定学校的特殊国家责任规则以及公务员责任规则.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在此方面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事业单位、学校、法律性质、法律责任、公法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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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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