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相关部分评析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实体制度之一,属于结构性行为规制,典型地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特点.在这一制度中,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是前提,其通常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市场份额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对这种地位加以滥用才是违法的,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确认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剥削性滥用和排他性滥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应采取"合理原则",被指控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可以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2006年6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第三章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基本上是合适的,但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反垄断法、滥用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法律确认、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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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0473001
2007-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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