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急行政主体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我国传统应急行政主体制度面临的主要困境是:重分散型和专业型的应急主体,轻综合一协调型的应急主体;重临时型的应急主体,轻常设型的应急主体;重处置阶段的应急权力之配置,轻预备和预警阶段的应急权力之配置;重国家行政机关的应急权力之配置,轻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应急权力之配置.基于此,我们需要遵循”公”与”私”相结合、”虚”与”实”相结合、”平”与”战”相结合以及”统一领导,分类、分级”等原则来重构我国的应急行政主体制度,形成综合一协调型、专业一技术型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应急主体”三位一体”的模式.
行政法、应急行政主体、突发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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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06BDFX0009
200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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