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初探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末期特别是21世纪以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私人执行模式有直接执行模式和”审决前置”执行模式之分,但直接执行模式是主流模式.对于私人执行主体的确定,世界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损害”标准,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影响”标准,”影响”标准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在理论上,任何反垄断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对象,但实践中有一定的局限性.诉讼是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主要途径,而损害赔偿和禁令则是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主要救济方式.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执行模式、执行主体、执行途径、执行方式
24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0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