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回归与修正:对公司本质的重新解读——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引用
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应为股东所掌控,这已经成为各国学者的共识.在公司的法人性与公司为股东掌控两者之间,公司的法人性仅是公司外在的特征,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享有者,公司是股东投资的工具则是公司最为基础的本质.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对公司本质的理解存在偏差,将公司的本质仅定位于独立的法律实体,从而造成理论与实践中对公司法律制度的误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应当明确将公司的本质定位于”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享有者,公司是股东投资的工具”,这也是我们理解具体公司法律制度的前提与关键.

公司、公司本质、公司法、股东、投资工具

24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30-3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商研究

1672-0393

42-1664/D

24

2007,24(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