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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下的物权法体系之构建——兼与刘正峰先生商榷

引用
刘正峰先生发表的《论无名物权的物权法保护--从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检讨展开》一文对于否定物权法定原则,重构新的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下的物权法体系具有里程碑性的、开拓性的意义,但其部分观点尚有探讨的余地,如所有权类型也存在自由创设的空间、无需设置”属物权”概念、可以依登记对抗主义在动产之上自由设立物权等.基于物权种类体系的相对稳定性和”网络效应”理论,我国物权法既可以选择物权法定原则,也可以选择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但均需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自由创设原则、物权法体系

24

D9(法律)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04SFB201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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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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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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