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缺陷及其弥补方法
”罪行极其严重”作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总标准,由于其自身承载着重刑主义的价值取向,在死刑适用的限制上存在着功能性缺陷:立法上难以限制死刑适用的罪种范围,司法上具有重客观危害性、轻人身危险性的裁判导向.这种缺陷的存在并非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而形成,而是立法对”严打”政策难以选择的服从.要弥补这一缺陷,司法实务中就必须注重人身危险性评价对死刑适用的特殊意义,并强化其对死刑选择的制约作用.
死刑适用标准、刑法、罪大恶极、罪行极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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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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