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缺陷及其弥补方法

引用
”罪行极其严重”作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总标准,由于其自身承载着重刑主义的价值取向,在死刑适用的限制上存在着功能性缺陷:立法上难以限制死刑适用的罪种范围,司法上具有重客观危害性、轻人身危险性的裁判导向.这种缺陷的存在并非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而形成,而是立法对”严打”政策难以选择的服从.要弥补这一缺陷,司法实务中就必须注重人身危险性评价对死刑适用的特殊意义,并强化其对死刑选择的制约作用.

死刑适用标准、刑法、罪大恶极、罪行极其严重

23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40-4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商研究

1672-0393

42-1664/D

23

2006,23(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