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定位行政规定的功能
行政规定不是行政法治的负资产,而是行政法治的重要环节,具有不可替代性.在行政法难以兼顾实质公正的情况下,行政规定能够有效地缓和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面对”流变”的行政现实的冲击,行政法的安定性难以自保,而行政规定能够起到重要的缓冲作用;当自由裁量成为当代行政所无法避免的现象时,行政规定能够有效地压缩行政自由裁量空间.同时,行政规定还具有促进多层级、开放性行政规范体系的形成和行政制度创新等行政法治演进的重要功能.
行政规定、行政法治、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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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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