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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几个疑难问题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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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监督具有双重性,它既是检察权对行政审判权的直接监督,又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一种间接监督与维护,是一种公权力对其他公权力实施的监督与制约;同时,行政抗诉又是一种有限的监督、超然的监督.行政抗诉应当采用”同级抗同级审”的模式;再审法院应以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为审理范围,而不是以案件当事人的申请理由为审理范围.如果抗诉理由不成立,再审法院应当作出维持或变更原判决的裁决,而不应驳回行政抗诉.检察人员应当出庭参与庭审调查,并通过发表庭审意见来对再审庭审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

行政抗诉、监督、检察权、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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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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