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公信力:基础透视与制度建构
登记公信力在外观理论和国家公信力理论的法理基础上完成了理性塑造.就体系而论,登记公信力与物权变动模式无涉,即使置于公信力场景之中,物权变动模式仍可以自由构造.鉴于登记公信力之丰富内涵,其在设计使用上应与动产善意取得加以区分,以获得独立地位.为形塑公信力的妥当强度,在对其进行真实性审查时应坚持”相对审查主义”标准,同时引入保险和同业保证机制,以保证真正的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此外,在立法上,对登记公信力应采取”法定公信力”模式,摒弃”类推公信力”模式,并辅以”相对公信力”类型化的规定.
登记公信力、物权变动、善意取得、相对审查主义、法定公信力、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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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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