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理念的重新定位与民事申请再审程序的重构
@@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规定较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民事诉讼法>)中的申诉的规定有了很大的进步.①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规定仍然停留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层面上,从而使得申请再审与原来的申诉没有实质的区别,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现象依然存在.改革和完善申请再审程序应当重新定位申请再审权的宪法基础和申请再审程序的宪法理念,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和运作申请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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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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