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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之诉”的再辨析

引用
@@ 关于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方向,目前诉讼法学界和实务界已基本达成共识的一个观点,就是要建立”再审之诉”.①作为这一观点的关键词,”再审之诉”的概念在不同的场合或表述中可能有含义上的微妙差异,但一般说来,其大体的意思就是应赋予当事人针对生效裁判而寻求救济的部分行动以”诉权”或”诉讼权利”性质,既给以充分的程序保障,又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大家都期望,通过建立再审之诉(即适当地强化和规范当事人申请再审这条渠道),能够相应地淡化审判监督制度整体上的行政或职权色彩,在大体满足当事人正当的救济要求之同时,逐渐减少多方反复投诉的现象,并真正缓解审判的终局性所受到的冲击或压力.笔者在大体认同这些观点或认识的前提下,拟从一个相反的角度(即有关完善规范当事人救济途径的上述基本主张可能会带来或涉及什么样的复杂问题)来展开讨论分析.希望通过这样一种多角度的审视或反向的思考,能够推动相关的研究向着力图揭示更深层次制度逻辑的方向拓展.为此,以下拟对”再审之诉”的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含义做一点辨析.

再审之诉、当事人、审判监督制度、救济途径、制度逻辑、完善规范、讨论分析、诉讼权利、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基本主张、概念、改革方向、程序保障、不同语境、终局性、实务界、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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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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