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及其实现--兼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模式之选择
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运行存在两方面的依据:一是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法(或保险合同),二是国际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何种方式和途径将两者链接以便国内法上的代位权获得国际法上的效力,从而确保代位权的实现是一个国家选择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模式必须考虑的问题.我们只有在借鉴各国先进立法经验、适应海外投资实践要求的基础上,选择有别于美国和日本的折中立法模式,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我国的海外投资和投资者.
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立法模式
23
F8(财政、金融)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