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之反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体系欠科学,条款方面逻辑混乱;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欠周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欠充分.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当在坚持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保护弱势群体诉权、保证法律务文简明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之下,科学界分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协议管辖制度;确立保护性管辖,切实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保护性管辖、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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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5CFX02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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