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典规定让与担保的可行性质疑--从让与担保的交易机制出发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以担保为目的的让与交易,其担保机制系来自于担保财产与担保人责任财产之间的分离.物权法典对这种交易的特别规制,本质是强调当事人的担保目的,以控制其交易风险,并部分地阻却民法一般规则的适用.然而,物权法典对于这种交易风险的阻却,需要以担保意思之公示作为操作的平台.或是由于让与担保交易的公示困境,或是由于既有公示制度的存在,使得这个制定法的操作平台无法建立或者无须建立.因此,让与担保交易的存在与实现,是在民法的一般规则下进行的,而不以物权法法典的特殊规定为条件,当事人的担保意思也不应提升到制定法层面,而应在个案中予以关注.
物权法典、让与担保、风险控制、公示公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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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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