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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之理性选择

引用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审查标准实际上是"正确性审查"标准,而不是"合法性审查"标准."正确性审查"标准存在单一化、僵化和程序问题审查标准空洞化等弊端.重构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首先应当调整司法审查标准的方向,包括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转变司法审查的强度和确定"正当程序"原则.同时,要建立以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确立合理性审查标准和正当程序审查标准为内容的三元化标准体系.

司法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正确性审查、三元化标准体系

23

D9(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5JA820038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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