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政府、社会联动模式之构想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国家严格管制,其地位实为”下级所有权”、”准所有权”或”大使用权”,其性质实为”公共性权利”;同时基于分配正义的考虑,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不需要界分”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也不能以市场化的方式或标准对失地农民予以补偿.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政府、社会联动模式,利用社会调节--公共决策的机制--限制政府,并由政府整体让利于农民集体--建立区域性的土地征收补偿基金--才是最佳选择.如此将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利益共同体--加以保护,就可以实现整体效率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公共利益、”准所有权”、分配的正义、社会调节、补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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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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