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对诉讼请求变更事项的告知义务--以《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为分析基础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事项的告知并不等同于释明,而是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法官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不违背”处分权原则”,而应视为对”争议恒定原则”的补充与完善.同时,法官对此一事项的告知亦非当然地与”法官中立原则”相对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确立了”法官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事项的告知义务”,其动机是合乎诉讼逻辑的,但在具体规制上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民事诉讼、诉讼请求、请求变更事项、告知义务、法官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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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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