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利害关系人代表的选择机制
如何确定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实践中采取了听证组织机关指定、利害关系人推举、根据利害关系人报名先后自动产生等方式,这些方式存在缺乏公开性、参与性、有效操作性等缺陷.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利害关系人代表选择机制的确立应当以自然公正和程序正义法律理念约束下的行政效率为原则.笔者建议修改<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19条的规定,以确立”听证组织机关合理划分利益群体、利害关系人推举或抽签决定出席代表”的选择制度,并辅以”证言公告、提供制度”和”书面证言补交制度”等配套法律措施.
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会、利害关系人代表、评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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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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