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惩治腐败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参照
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基本相适应,但也存在着若干罪名欠缺、贿赂犯罪构成要件过窄、贪污、挪用犯罪对象范围过窄等缺陷.为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内容接轨,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增设影响力交易罪,扩大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扩大贪污、挪用罪的犯罪对象.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刑法、腐败犯罪、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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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司法部重点项目04SFB3007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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