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照搬还是尊重国情--对当前《公司法》修改中几个问题的反思
当前,<公司法>的修改,在价值取向上,不能过分强调自由或强制,应两者兼顾.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虽然具有较多的优点,但需要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作保障,在我国现行的法制环境下,公司立法不宜采用授权或折中资本制,而应对现行的法定资本制作适当的修改.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现行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冲突,在我国现有的经济土壤之中并不适宜生长,提高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扩大监事会的职权,才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机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公司法>的修改应将公司立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分别进行,还原公司法的私法性与中立性.修改后的<公司法>应规定一人公司,取消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法、价值取向、资本制度、独立董事、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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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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