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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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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是为保护加害人利益而设置的;为寻求当事人利益之平衡,法律又规定了法定代理人的替代责任和行为人的公平责任.在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立法模式中,有出生主义、意思主义和识别主义三种不同标准的立法例,而以识别主义立法例最为科学;在同采识别主义立法例的德国、日本的民法典中,尤以<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最值推崇.我国<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尚需检讨,而在目前有关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民法典草案中,又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较为妥当.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识别主义、出生主义、意思主义、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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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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