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需要环境基本法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存在价值目标的局限、立法理念的偏差、制度体系的失衡、协调机制的缺失、法律保障的不足等问题.但废除该法并非可取之策,因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具有宣示可持续发展战略、明确”权力一权利”配置原则、建立双重协调的法律机制、构筑权利保障体系之功能.因此,应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升其法律地位,完善法律制度,以使其真正起到基本法的作用.
环境保护法、基本法、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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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TU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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