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律师行政责任的实证研究
有效的法律责任体系是证券律师功能发挥的重要保障.在中国,目前证券律师承担的法律责任方式以行政责任为主.对中国证监会历年来处罚证券律师案例的实证分析表明,在<证券法>生效之前,对证券律师行政责任的追究主要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3条;而现行<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以主观故意作为追究证券律师行政责任的条件,使得在<证券法>生效之后证券律师行政责任的追究面临巨大的困难.必须修改第202条的表述,才能建立有效的证券律师法律责任体系.
证券律师、虚假陈述、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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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F2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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