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既具有行为的一般特性即"行为性",又具有区别于刑法上其他行为的"实行性".实行行为与犯罪行为、危害行为和构成行为的关系为:行为=危害行为+非危害行为,危害行为=一般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构成行为或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总则规定的犯罪行为(非实行行为)+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实行行为).实行行为除具有行为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严格的刑法分则规定性、完成犯罪的必需性、相对性等法律特征.
刑法、实行行为、危害行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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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1;D669.9;R74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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