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两个司法解释--兼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6日、2002年9月10日公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对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改革和完善,增强了再审的可操作性.其中许多规定体现了现代诉讼理念,具有进步意义,但有些规定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应将审判监督程序由职权监督程序改造为权利救济程序,并改称为再审程序,还应对再审程序继续进行改革并加以完善,以充分发挥其救济冤错的应有功能.
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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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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