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体物、知识产权与民法典--关于民法典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另类”思考
知识产权之无体,并非由权利的无体所致,而是由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所致.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具有可比性.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不是通过对客体的利用而是通过控制对客体的利用体现出来的,构成法律意义上财产的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而是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知识产权与物权具有完全不同的本质属性.因此,按照物权编的模式在民法典中设立知识产权编在理论上是难以成立的.
民法典、知识产权、智力成果、无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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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5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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