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法律制度中的民事习惯法
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范主要以习惯法的形态存在,并且以大量民间契约为表现形式,而官方法律制度则通过州县自理审判对民事习惯法加以认可和接纳.正式的成文法和民间习惯法虽然有着各自不同的调整范围和运作机制,但在儒家主流文化的基础上整合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研究者应当摒弃现代法律制度的语境,从民间契约所表达的概念和权利观念入手,去把握中国古代民事习惯法的权利体系和制度框架.
中国古代法、清代民事习惯法、民间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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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H3-010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07-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