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作证行为法律定位的反思--兼谈《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的缺陷及其弥补方法
刑事证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外的、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耳闻目睹的案件有关事实的个人和单位.作证不应当定位为证人的义务,而应当定位为证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应将其修改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耳闻目睹案件有关事实的人(单位)都有作证的资格.
刑事诉讼法、刑事证人、作证行为、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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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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