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挪用公款罪主体的几个问题

引用
现行<刑法>第185条所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理解为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单位挪用公款的行为,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法未将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规定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这是立法上的疏漏.

挪用公款罪、主体、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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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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