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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方法的发现与归类

引用
@@ 在日常语言和科学工作中,我们使用”方法”这个词项指向的是导致特定结果的、通用的可以学习和重复的操作.在重复发生的法律问题的解答活动中,如果解答主体愿意声称自己是在通过解释法律来正确地理解法律,也就是说他愿意承认所得到的关于某一个法律问题的答案不是随机的猜想或任性的决定,而是”正当的”、”有理由的”、”可审查的”,那么可以判定:所有理性的解释者(主要是法律职业者)根据一个基本相同的操作过程后,对同一个问题有基本相同的答案.在这个前提下,对法律的理解不是”完全个人化的理解”,是能够被他人理解的理解,是可以重复和传授的理解.只有如此,我们才能说对法律的解释实际上是并且应该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识,因为这种基本相同的操作能够导致基本相同的认识.

法律解释、法律问题、法律职业共同体、操作过程、理解的理解、法律职业者、重复发生、日常语言、科学工作、解释法律、有理性、解释者、个人化、学习、通用、判定、活动、方法、地理、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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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0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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